法制網當鋪記者鄧新建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負債整合,死者身份無法查明,其賠償權利怎麼保障?今天,《法制日報》記者從廣東省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獲悉,該院剛一審審結全市首宗由東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基金辦公室”)充當原告代無名氏死者索賠的訴訟案件。法院判令肇事車輛的保險公司支付49.5萬多元、車主支付4.2萬多元交由基金辦公室保存。
無名男車禍身洗碗機亡救助基金代追死亡賠償金
2013年1月16日3時20分許,司機呂某駕駛一輛重型自卸貨車途經東莞市大朗鎮碧桂園路段時,與橫過道路二胎的行人無名氏男子(待查)發生碰撞,造成該男子送院搶救無效於當日死亡及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後,呂某撥打120、122電話,並留在現場等候處理。交警部門認定,呂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死者不負事故責任。2013年4月,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處司機呂某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
經查,肇事車輛的車主為東莞市某貿易有限公司,該車購買了第三者強制險和商業險。案發後,貿易公司已承擔無名氏的搶救費用及喪辦公室出租葬費用。
2013年6月,經檢察機關督促建議,基金辦公室向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將肇事車輛的司機、車主、保險公司三家一起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令司機和車主連帶賠償死亡賠償金53.7萬多元,保險公司在承保範圍內承擔連帶責任。
庭審中,針對基金辦公室是否有權代無名死者起訴追要死亡賠償金問題,原、被告展開了激烈辯論。
基金辦公室認為,根據《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規定,“交通事故死亡人員身份無法確認的,其死亡賠償金按照事故發生地的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計算二十年,交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管理機構代為保存”,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管理機構可代無名氏死者提起索賠訴訟,並保存賠償金待權利人確認後予以交付,以幫助無名氏親屬日後實現其索賠權利。保險公司至今並未進行賠償。如果家屬遲遲出現,屆時保險公司很可能以訴訟時效已過為由不予賠償。
保險公司則稱,上述條例只是規定救助管理機構代為保管死亡賠償金,並無授予其代為起訴的權利。
法院認定起訴主體適格基金辦公室代管賠償款
法院經審理認為,交警部門的事故責任劃分準確,予以採納。 本案爭議關鍵在於基金辦公室作為原告的民事訴訟主體資格是否適格。
法院認為,基金辦公室屬適格的訴訟主體:首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無近親屬或者近親屬不明,未經法律授權的機關或者有關組織向人民法院起訴主張死亡賠償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未經法律授權”中的“法律”應理解為廣義上的法律,包括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國務院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及單行條例。
其次,《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為由廣東省人大常委會頒佈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其中規定:“交通事故死亡人員身份無法確認的,其死亡賠償金按照事故發生地的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計算二十年,交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代為保存”。“代為保存”意味著基金辦公室可以向侵權責任人主張權利。該款規定實際在侵權責任人、基金辦公室之間創設了權利和義務,侵權責任人所承擔的是向基金辦公室支付死亡賠償金的義務。而權利是與義務相對,當侵權責任人未按以上規定履行償付義務的情況下,基金辦公室當然具有向侵權責任人主張支付的權利。侵權責任人包括了機動車一方、承保車輛交強險和三者險的保險公司,在本案中即為三被告。
法院同時指出,無名氏相對貨車屬於該車投保的交強險和三者險中的第三者,死亡賠償金依法應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有責保險限額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超過保險限額部分應由車方承擔全部賠償責任。肇事司機是貿易公司員工,事發時在履行職務,其賠償責任應由貿易公司承擔。經依法計算,無名氏的死亡賠償金為53.7萬多元。保險公司需承擔49.5萬元,貿易公司需承擔4.2萬多元。
據此,法院遂作出一審判決,依法判令保險公司支付49.5萬多元、貿易公司支付4.2萬多元死亡賠償金,交由東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辦公室保存。
法制網東莞12月23日電 (原標題:東莞首宗救助機構為無名死者維權案宣判)
- Mar 21 Fri 2014 11:22
東莞首宗救助機構為無名死者維權案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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